政策亮点:
(一)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审核时限。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规范开展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免税资格有效期监管。原则上每年分两批次集中开展免税资格认定工作。非营利组织如需办理免税资格到期后复审或首次申请免税资格,应于6月30日或11月30日前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交审核(复审)材料,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于7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联合审核并发布公告。对于免税资格期满后超过6个月未重新获取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免税资格失效后可申请重新认定(财税〔2018〕13号第六条规定不再受理的情形除外),认定通过的,不影响其当年继续享受免税资格,认定未通过或未重新申请的,当年不再享受免税资格。
(二)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申请审核时限。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与免税资格认定同步进行,原则上每年分两批次集中开展。相关社会组织应于每年6月30日或11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提交审核材料。省民政厅初审后,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联合确定捐赠税前扣除名单,并分别于7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发布公告。对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6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七条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将于7月31日或12月31日前,联合发布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被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申请重新认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得重新确认的情形除外),当年认定通过的,不影响其当年继续享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未通过或未重新申请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