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团体或机构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 时间: 2026-02-24
一、监管对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团体或机构
二、监管内容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团体或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管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现场检查。
(三)执法巡查。
四、监管措施
(一)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管程序
(一)审核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提交材料;
(二)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违规处理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 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相关新闻:
相关图片: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