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 时间: 2026-02-24
一、监管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管内容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三)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计算机违规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未予制止违法行为并举报等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检查。各级文化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二)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网络巡查;
(五)现场检查。各级文化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六)执法巡查。省总队直接巡查或督导市县级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
四、监管措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下级执法机构请求协助调查、处理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前往现场监管或调查处理。
(五)立案调查。文物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
(六)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管程序
(一)召开业主会议,培训工作人员,宣传法律法规。
(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摄像)取证、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组织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四)立案调查。
(五)行政处罚。
(六)根据案件来源,进行反馈。
六、违规处理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吉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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