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资质的美术品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 时间: 2026-02-24
一、监管对象
合法资质的美术品经营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对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
(二)对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等的;
(三)对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检查。各级文化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二)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网络巡查;
(五)现场检查。各级文化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六)执法巡查。省总队直接巡查或督导市县级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
四、监管措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下级执法机构请求协助调查、处理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前往现场监管或调查处理。
(五)立案调查。文物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
(六)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管程序
(一)召开业主会议,培训工作人员,宣传法律法规。
(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摄像)取证、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组织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四)立案调查。
(五)行政处罚。
(六)根据案件来源,进行反馈。
六、违规处理
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相关新闻:
相关图片: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