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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      时间: 2026-02-24

一、监管对象 

合法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等的; 

(二)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三)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四)对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检查。各级文化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二)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网络巡查; 

(五)现场检查。各级文化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六)执法巡查。省总队直接巡查或督导市县级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 

四、监管措施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下级执法机构请求协助调查、处理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前往现场监管或调查处理。 

(五)立案调查。文物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 

(六)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管程序 

(一)召开业主会议,培训工作人员,宣传法律法规。 

(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摄像)取证、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组织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四)经省文化厅审批的涉外营业性演出、经省文化厅委托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港、澳、台的营业性演出,其批准文件和演出经纪机构报批的相关材料,由审批部门及时抄报(送)同级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同时,由行政审批部门告知演出经纪机构(举办单位),由其协调公安等部门办理现场演出监管出入证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凭证,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单位)提供给省级文化执法机构,以便于监管抽查。 

(五)立案调查。 

(六)行政处罚。 

(七)根据案件来源,进行反馈。 

六、违规处理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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