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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      时间: 2026-02-24

一、监管对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  

二、监管内容 

(一)调查研究内容是否与核准内容一致; 

(二)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否做到传承。 

三、监管方式 

(一)对文化市场开展经常性稽查;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不定期深入实际进行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料核准。 

五、监管程序 

(一)派员随同调研,事后对调研资料审核; 

(二)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定期考核; 

(三)对传承状况进行评估。 

六、违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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