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 时间: 2026-02-24
一、监管对象
(一)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
二、监管内容
(一)调查研究内容是否与核准内容一致;
(二)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否做到传承。
三、监管方式
(一)对文化市场开展经常性稽查;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不定期深入实际进行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料核准。
五、监管程序
(一)派员随同调研,事后对调研资料审核;
(二)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定期考核;
(三)对传承状况进行评估。
六、违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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