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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文物博物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      时间: 2026-02-24

为加强从事文物博物机构的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一)依申请设立的文物商店。 

(二)文物收藏单位。 

(三)文物拍卖企业。 

(四)依申请备案的博物馆。 

二、监管内容 

(一)文物商店是否按照审批内容开展工作。 

(二)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实施,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是否按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标的物举办销售、拍卖活动。 

(四)文物收藏单位及相关单位对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拍摄是否按照文物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博物馆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三、监管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活动抽检; 

(三)对博物馆、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进行年检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设立的博物馆、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或委托所在地的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二)组织执法人员现场巡查、监管博物馆、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是否违规开展活动; 

(三)通过年检对博物馆、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进行审查。 

五、监管程序 

(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开展实地检查; 

(二)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合格结论,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合格,并书面告知其限期整改;  

(三)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文物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书面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四)按照文化(文物)稽查执法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理; 

(五)根据统一安排,通知各单位参加年检,填报年检表,根据年检材料,结合实际检查情况,完成年检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合格结论,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合格,并书面告知限期整改。 

六、违规处理 

(一)确定为不合格的文物商店,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撤销同意其成立的审核意见,并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其法人资格。 

(二)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超范围擅自开展文物经营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在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拍摄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制止,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文物拍卖企业书面告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吊销其《文物拍卖许可证》。 

(五)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博物馆、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撤销同意其设立、备案的意见,并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其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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