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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促就业增量政策举措》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5〕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促就业增量政策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10日      吉林省促就业增量政策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精神,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优化体制机制   (一)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统筹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立“管行业必须促进就业、管属地必须促进就业、管生产经营必须促进就业”工作体系,强化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夯实各地抓就业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促就业工作责任。(责任单位: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落实工作责任。构建市级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机制。将各市(州)城镇调查失业率涉及指标情况纳入全省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议议题。将就业重要指标纳入对市(州)政府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   (三)开展监测统计分析。开展“四上”企业用工调查,按季度对全省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全省企业用工监测制度,抽取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有代表性的4000户企业,按季度进行动态监测。(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扩大城镇新增就业   (四)强化岗位挖潜扩容。全年针对重点产业、新质生产力、消费新热点、生活服务等领域开发岗位18万个以上,通过“96885吉人在线”平台等归集发布。紧盯全省2101个5000万元以上(其中亿元以上1144个)重大项目建设,建立缺工快速响应、精准匹配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能源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委社工部、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部门)   (五)落实助企惠民政策。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照30%、中小微企业按照60%的比例予以返还。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和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相应上浮30%。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补助。以上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六)开展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对登记失业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就业帮扶台账,根据需求推行“1314”(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项技能培训、4次招聘对接)精准帮扶机制。在同等条件下,重点解决脱贫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   三、推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   (七)多角度拓展留吉渠道。开发挖掘政策性岗位6万个左右。具体包括:常规化招录招聘约2.3万个;缓就业慢就业渠道约3.7万个。其中,研究设立“校企合作助理”专项岗位,选派未就业毕业生参与校企合作项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八)开展域外引才活动。面向吉林籍在省外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吉聚人才”“英才吉聚”主题招聘活动和“本硕博吉林行”活动,精准匹配就业岗位,促进其回吉来吉就业,助力实现全省人口规模总体稳定。支持加大人才公寓开发力度,对异地来吉求职高校毕业生,可提供最长不超过1年期的免费入住公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   (九)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灵活使用机制。允许市(州)、县(市)招聘的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可先下派到基层一线锻炼3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加大边境岗位开发力度,编制资源要向边境县(市)倾斜。对基层岗位要降低招聘门槛,放宽专业、学历、年龄等限制条件。(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鼓励省属国企承担社会责任。延续实施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引导国有企业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普惠康养、林下经济等,以产业布局优化带动市场化岗位开发,合理匹配薪酬待遇,更好地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十一)开展“一员一校”促就业工作。选派人社干部每人包保1所高校,为毕业生推送岗位,密集宣传就业政策、组织开展职业指导等服务,实现省内69所高校全覆盖。启动政策成效评估并进行优化升级,推进“十大行动”涉及补贴“应享尽享”,力争做到“免申即享”。(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二)开展困难毕业生帮扶。精准统计尚未落实毕业去向的困难毕业生信息(包括生源地、高校、专业、就业意愿等),建立“一名工作人员对应一名毕业生”实名帮扶台账,7月底前为每名困难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推荐3个以上有效岗位。针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1131”(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就业服务,持续做好跟踪帮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四、积极促进其他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促进农民工就业。推动落实促进农民增收措施,完成年度转移农村劳动力270万人,劳务收入1000亿元以上。10月下旬,启动“‘变冬闲为冬忙’促增收”行动,密集组织“暖冬招聘会”,挖掘发布文旅、家政、电商等行业工作时间弹性灵活的“家门口”暖冬岗位,帮助超过1.5万人次在冬天实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十四)促进其他群体就业。构建生育友好型就业环境,探索“妈妈岗”就业模式,促进妇女在家政服务、手工制作、电子商务等领域就业。全年组织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至少150场,促进留吉人数超过4000人,对未就业退役军人“一人一策”精准服务,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退役军人给予兜底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妇联等部门)   (十五)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全年脱贫人口务工规模保持在10万人,就业帮扶车间全省稳定在1200家左右。重点挖掘社区服务、保安保洁、装配库管、养老护理、健康照护及灵活就业等岗位,激发50岁以上大龄劳动者活力,年底前归集“适老化岗位”3万个。全年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8000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联等部门)   五、强化对接匹配服务   (十六)实施就业能力提升计划。围绕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12个急需紧缺产业领域的60个重点建设方向,用足用好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实训中心以及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资源,通过技能培训、实操训练等方式,帮助相关就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拓宽择业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七)支持购买就业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制定并动态调整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目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八)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作用。相关业务部门要将更多市场调查、岗位归集、人才招聘等服务项目,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建立机制,明确标准,对服务毕业生等群体在省内企业成功就业的机构,在就业创业项目申报上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九)促进数字就业迭代升级。组织业务骨干到发达省份进行就业信息化学习,依托“吉林智慧人社”“96885吉人在线”等平台,建立全省企业用工信息及城乡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大数据+铁脚板”服务模式,采用业务协同自动更新数据、工作人员上门摸排、宣传动员服务对象主动录入等方式,实现大数据智能就业匹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二十)优化就业环境。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黑中介、虚假信息,纠正就业歧视。加强就业教育引导,宣传在吉就业创业典型,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2025-09-23 00:00:00 第9期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   改革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函〔2025〕6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业用地逐步推行“标准地”出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及通平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实行履约承诺、全程监管的供地模式。“标准地”适用于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园区建设。   2025年,各市(州)、县(市)政府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区域评估、构建指标体系和指标值等基础工作,每个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力争完成一宗“标准地”出让(至少具备“标准地”供应条件),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2026年,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科学设定指标体系,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实行“标准地”出让,促进工业项目早落地、早达产、早见效,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各市(州)、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由各市(州)、县(市)政府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鼓励“多评合一”,评估评价成果向社会公开,不得对用地单位再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切实减轻企业成本,提高项目准入前期效率。   (二)构建指标体系。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制定“标准地”指标体系,各地结合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构建符合本地实际、可监管的“标准地”准入指标。指标体系以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3项指标为主要指标,构建“3+N”控制指标体系(其中,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为主要指标,“N”即土地产出率、建筑系数、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科研投入、就业等其他自选指标),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各地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态势实行动态调整,对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工业项目,可设置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产品品质等软性控制指标。各市(州)、县(市)应在2025年底前公布本地开发区“标准地”指标体系和指标值。   (三)规范供应方式。各市(州)、县(市)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标准地”供应前须达到“五通一平”,鼓励达到“七通一平”。鼓励各地根据产业类型、企业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要素,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标准地”,减少用地单位一次性拿地成本;探索创新工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地均税收等指标。   (四)明确履约责任。用地单位在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市(州)、县(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履约监管协议》)。在《履约监管协议》中明确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可约定对提前达产、地均税收高于约定值的用地单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严重违约的明确项目用地核减、退出等监管措施。   (五)促进地证同交和联合验收。用地单位承担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主体责任,确保工程按标准、按计划实施。对于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可由市(州)、县(市)政府组织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土地供应方案,促进“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大力推行标准化厂房,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联合验收机制,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对标验收,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对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验收意见;对未通过联合验收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各市(州)、县(市)要建立“标准地”审批跟踪服务机制,推行“标准地”出让前期辅导和审批“帮代办”全流程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项目,政务服务机构可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发放有关证照和批复文件。按照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及时公布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等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七)实施全过程协同监管。各市(州)、县(市)应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督促用地单位履行相关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研究制定“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履约监管办法。对监督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等追究责任。项目正常运营后,相关部门应持续加强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并将用地单位履约承诺情况和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公开,作为用地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惩戒。   (八)拓展适用范围。对供而未建、低效用地改扩建项目鼓励参照“标准地”建设、管理。其他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州)、县(市)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出让落到实处。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解决“标准地”改革重大问题。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统筹推进“标准地”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省税务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改革任务。   (二)加强奖惩监督。对推进“标准地”改革、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项目落地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地区,在用地计划指标、开发区调整优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方面优先支持,在相关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优先安排。对推进不力、未按期达标的,暂缓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审批与供应。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州)、县(市)要高度重视“标准地”改革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全面对“标准地”改革政策进行深入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标准地”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营主体对“标准地”改革的信心,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地,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略)   2.吉林省城镇土地等别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3日      附件2   吉林省城镇土地等别表      一等:长春市本级   二等:吉林市本级   三等:四平市本级、延吉市   四等:通化市本级、松原市本级、前郭县   五等:辽源市本级、白城市本级、白山市本级   六等:九台区、双阳区、公主岭市、梅河口市、敦化市   七等:榆树市、德惠市、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图们市、珲春市   八等:农安县、永吉县、双辽市、梨树县、伊通县、临江市、通化县、集安市、柳河县、龙井市、和龙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   九等:洮南市、大安市、江源区、抚松县、东丰县、东辽县、扶余市、长岭县、辉南县、汪清县、安图县   十等:通榆县、镇赉县、靖宇县、长白县、乾安县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2025-09-23 00:00:00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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