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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2025〕4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吉林省户籍,年龄为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户籍信息为准。   二、发放标准   自2025年1月起,全省高龄津贴标准调整为: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不少于50元/人/月,其中低保老年人不少于100元/人/月;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不少于2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少于600元/人/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并分别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动态管理。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当月可以按照对应的标准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领,首次申领,从申请当月发放,发放对象去世后次月停止发放。补助资金应采取以社会保障卡为发放载体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各地应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的信息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发放、停发等手续。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此次提标前,原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负担,此次提标新增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省级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各地上年度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据实结算。对超过省定标准部分或自行扩大范围而增加的支出,由各地自行负担。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可按照分类施保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   五、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报县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提高高龄津贴标准已纳入省委、省政府2025年民生实事任务,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抓紧制定高龄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发放管理办法,认真抓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简化申请和定期认证审核程序,提高认证效率和资金使用准确性。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准确核实高龄老人信息,建立统一的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并同步纳入地方政务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高龄津贴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核对校验、网上信息归集,在方便老年人的同时,强化监督管理。现有纸质档案,要逐步实现无纸化归档管理。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高龄津贴不漏发、不超发、不错发、不截留、不拖欠、不克扣,不得以高龄津贴申请、认证审核、发放等名义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违规收取费用。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及容错纠错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8日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2025-09-23 00:00:00 第9期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刚性支出困难   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民发〔2025〕8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吉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25年3月31日      吉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户籍居民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精准高效、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认定工作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四)家庭财产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可支配资金,原则上人均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成员名下可拥有1辆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的机动车辆或残疾人功能代步车;名下无船舶、工程机械车和60马力以上大型农机具。   3.家庭成员不拥有2处(含)以上可使用的房屋类不动产,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人均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除外。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可使用居住,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核算,包括以下必需支出方面:   (一)医疗支出。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以及慈善帮扶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对未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效票据自费额度扣除商业医疗保险赔付和慈善帮扶后,个人实际自费费用的50%扣减,此种情形只适用首次认定。   (二)教育支出。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和慈善帮扶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吉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关目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有关目录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照护支出。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且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人员,分别按照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护理和半护理标准核减。   (五)住房支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对租赁费用高于当地公租房房租标准的,按照当地公租房标准认定;对低于当地公租房房租标准的,按照实际负担费用认定。享受住房补贴的家庭在计算支出时根据住房补贴相应扣减。   (六)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七)其他支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按照受理、审核、认定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八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确认其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在认定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传审核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材料的完整性和充分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申请或已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期间,对存在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劳动年龄内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放弃自己合法应得收入和财产、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情形的,应当停止办理或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经申请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可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重新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全程监管工作,对新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全部复核。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承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认定办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界定、家庭成员户籍地和居住地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近亲属备案管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管理、档案管理、认定时限、停止办理或取消资格情形等,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各类行政文书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行政文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2025-09-23 00:00:00 第9期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省财政支持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暨服务民政民生   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5〕15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梅河口市民政局,各省本级社会组织,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202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暨服务民政民生 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和自身优势,积极做好项目谋划、申报工作。务于5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吉林省民政厅   2025年4月25日      202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暨服务民政民生 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2号)、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困境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5号)、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等4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六项行动”实施方案》(吉民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今年全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渠道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聚焦‘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提供精准化、专业化、个性化服务。要着眼培育扶持,推动孵化基地建设,助力民政服务保障和参与乡村振兴”的要求,以及《2025年吉林省民政工作要点》关于“利用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专项资金,实施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助力乡村振兴”的计划安排,特制定202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暨服务民政民生、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集聚社会组织优势资源,聚焦“一老一小”“一残一困”等民政民生服务,发挥我省社会组织专业化、精细化、社会化等独特作用,动员和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民生服务、公益事业、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项目类别及相关条件   围绕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和参与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培育等方面设置A、B两大类别,每个类别针对不同的服务领域和内容设置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资金额度不低于8万元,视申报情况调整类别、项目指标及资助金额等。同时,围绕服务A、B类项目设置C类,包括1个专项审计项目、1个专业督导评估项目,每个项目各资助金额20万元。具体如下:   (一)聚焦“一老一小”“一残一困”等关爱服务,实施民生服务关爱行动项目(A类),原则上不少于20个。   1.服务目标。   推动“巡访关爱、公益助餐、居家助浴、应急救助、智慧助老、医养结合、健康理疗、家庭病房、安宁疗护”等服务探索,助力“老有所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为流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教育、健康、文化、心理服务以及孤残儿童的帮扶、康复、特教服务。推动特困群体的单一物质救助向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物质+服务”救助方式转变。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精准管理,提高自主生活能力、激发残疾人发展潜能、增强社交技巧、促进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多措并举办好民生实事。   2.服务地域。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所属的行政区域。   3.征集范围。   (1)每个市(州)(含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各征集1个本辖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服务项目(各地民政局初审把关基础上申报)。   (2)其他主要面向全省性社会组织征集服务项目。   4.服务领域,围绕以下领域开展服务。   (1)“护巢关爱行动”项目。围绕空巢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以开展家政预约、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应急救助、法律援助等为主;   (2)“医康关爱行动”项目。围绕失能半失能老人关爱服务,以开展健康检测与管理、心理支持与社交活动及助餐助洁助医助浴助急等为主;   (3)“探访关爱行动”项目。围绕特困老人关爱服务,以开展困难帮扶、生活照护、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临终关怀等为主;   (4)“守护关爱行动”项目。围绕流动、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以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权益维护、安全防护、社会融入等为主;   (5)“阳光关爱行动”项目。围绕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以开展救助帮扶、照护支持、康复指导、医疗救助、社会融入等为主;   (6)“暖心关爱行动”项目。围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以开展危机介入、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情感关怀等为主;   (7)“助残关爱行动”项目。围绕精神与智力残疾人关爱服务,以开展精神残疾人医药服务、认知功能训练、社会支持;为智力残疾人提供认知能力评估、学习支持、就业指导、社交技能提升、家庭支持、托养照护、医疗康养等为主;   (8)“济弱关爱行动”项目。围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和贫困孤残等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以开展危机介入、心理疏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为主。   (二)聚焦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施民政服务能力提升项目(B类),原则上不多于10个。   1.服务目标。   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弥补优化政府和市场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不足,培育壮大民政服务组织和专业力量,为弱势群体提供更为专业化、细致化、个性化的支援服务,提升民众福祉、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2.服务地域。   “队伍赋能提升”培训项目原则上服务延边、通化、白山地区及13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域。其他不限。   3.征集范围。   主要面向全省性老年与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全省性社工类社会组织、全省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征集项目。   4.服务领域,围绕以下领域开展服务。   (1)队伍赋能提升培训项目。围绕强化儿童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开展案例分析和实务技能等为主的“儿童主任+专业社工”培训;围绕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为主的民营养老机构护理员专业技能培训。   (2)组织赋能提升培训项目。围绕强化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的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开展民政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能力提升培训。   (3)基地赋能提升培育项目。围绕强化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功能发挥和能力打造,为全省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提供专业能力支持服务,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打造提升和孵化培育。   (三)专项审计项目和专业督导评估项目(C类)   1.服务内容。   (1)项目审计机构主要对A、B类项目(包括督导评估项目)进度安排与项目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中期和末期财务审计报告。   (2)项目督导评估机构主要对A、B类项目进度安排进行专业督导,提出审核意见,全程跟踪督导,出具1份中期督导报告、1份末期评估报告,并按类别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及项目成果集。   2.征集范围。   (1)申报专项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须为吉林省人民政府采购平台上入围单位,征集数量1个。   (2)申报专业督导评估项目的社会组织须为吉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工类社会组织,征集数量1个。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吉林省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且2022年、2023年度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2.社会组织业务范围须与所申报项目服务内容相同或相近。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并能开具相应税务发票。   4.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专业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专职人员须长期在本省从事相关专业服务,且有较好口碑和影响力(社工类社会组织须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取得国家助理社工师或社工师职业资格证书。申报专业督导评估项目的须有相关工作经验)。   5.2025年没有承接省民政厅其他服务项目。   6.在上述同等条件下,社会组织具备以下资格可优先考虑:   ①可链接政府相关部门资源助力助推的;   ②被评为3A(含)以上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   ③承接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获评优秀的;   ④在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表现突出、受到各级政府表彰表扬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2.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住宅办公除外),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信誉好,审计质量符合行业规范要求,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失信惩戒,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项目审计人员应具有参与政府购买相关服务项目的工作经历。   5.参与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参与此方案申报项目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项目申报办法及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发布公告。   通过吉林省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   2.项目申报。   社会组织登陆“吉林省民政厅网站”,下载并填写《202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暨服务民政民生、助力乡村振兴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督导评估机构围绕本方案所列A、B类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编制详实督导评估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围绕本方案所列A、B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含督导评估项目),编制详实的审计服务方案。   (1)社会组织提交材料:   ①202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暨服务民政民生、助力乡村振兴项目申报书(合同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督导评估机构不提交此项);   ②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等级评估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③银行开户文件复印件(提供最近一次年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④依法纳税证明材料(提供近一年内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承诺书;   ⑥能够证明申报单位资质、信用、经验、专职工作人员专业能力等其他材料;   ⑦督导评估机构围绕本方案所列A、B类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制定的督导评估方案(督导评估项目合同单独签订),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   ①围绕本方案所列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含督导评估项目),制定的审计服务方案(审计项目合同单独签订),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银行开户文件复印件;   ③能够证明申报单位资质、信用、经验和专职工作人员专业能力等其他材料;   ④依法纳税证明材料(提供近一年内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承诺书。   (3)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纸质正式材料(一式四份)于2025年5月15日前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到期未报送或材料未在有效期内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项目评审   1.资格审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报单位承接资质、填报完整性、项目基本要素、工作方案可操作性等。   2.专家评审。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从全省性社会组织专家库抽选评审专家,组建项目评审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含1名注册会计师)。项目评审小组围绕申报单位的项目方案(含审计和督导评估方案)、预算编列、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   3.立项公告。获得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含项目指标、立项资金等)提交省民政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4.项目安排及预算审核。省民政厅组织立项的督导评估机构,对立项的A、B类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安排进行审核,并跟踪指导提出审核意见;省民政厅组织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立项的服务项目(含督导评估项目)进度安排与项目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后有调整的,立项单位应当补报调整材料。   (三)项目实施   1.签订合同。A、B类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即为项目实施的正式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宣告合法成立,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督导评估与专项审计项目合同单独签订,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日。   2.项目实施。立项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按期完成项目。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对所有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四)项目评估总结   1.自我评估。A、B类服务项目单位应于2025年11月15日前,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项目实施终期书面自评报告、财务报告。   2.专项审计和督导评估。承接督导评估项目的社会组织,要对A、B类服务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出具中期督导报告和末期评估报告,并按类别形成项目综合评估及成果集,提交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承接专项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社会服务项目(含督导评估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中期和末期财务审计报告,提交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专项审计机构和督导评估机构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   3.综合评估。项目评审小组将综合自我评估、专项督导评估和专项审计等情况,对所有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4.结果运用。对综合评估为优秀的,作为今后项目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加表彰奖励等参考因素。对综合评估为不合格或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将视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且该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接省民政厅服务项目。   5.成果展示宣传。项目单位可举办项目成果展或项目成果路演,向社会宣传展示此次项目活动的效益及成果。   五、其他事项   (一)编报要求   1.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领域内容的项目。   2.项目服务预算编制要求。   (1)社会组织申报民政民生项目(A类)。在编列申报预算时,“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开展服务支出和发放物品支出。   开展服务支出应按提供服务种类、受益对象种类或预计发生的费用类型填列。发放物品支出按发放物品的种类填列,并列明单位、数量和费用标准。立项单位应减少开展服务活动的项数或种类,集中资金用于急需开展的服务活动,避免资金过于分散。   不资助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等款项,不资助专业课题研究、赠送图书、赠送大额礼品或与服务对象需求无关的礼品,不资助投资、高风险户外活动、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维护和订阅、种植养殖、基建、购置设备和服务设施、培训等活动。   (2)参与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培育培训项目(B类)。不资助除培训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如考察旅游费用、团建费、开展社会服务费用等。   编制预算,国家省里有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里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3.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服务地域、主要内容、实施范围、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问题,以及可量化、可评估的预期成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   (二)执行要求   1.项目单位要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义务,严格按照进度安排实施项目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项目。所有项目不得分包、转包,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省民政厅批准。   2.项目单位要及时收集影像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发放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202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暨服务民政民生、助力乡村振兴项目”标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   新闻媒体宣传项目活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   3.项目开展期间,项目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实施人及对接联系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三)项目管理   1.省民政厅根据合同约定将项目经费分期拨付至项目执行单位,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80%资金,项目通过中期的审计和督导后,拨付剩余20%资金。   2.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3.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办公设备购置、人员福利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4.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将联合厅机关纪委、厅财务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各市(州)民政局要负责本地区申报社会组织的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违规及投诉处理   1.项目单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项目的、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与资格,追回所获资金,同时将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信用体系管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媒体进行通告,三年内不得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任何项目。   2.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因有其他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且影响到本项目实施的,须退出本项目。   3.省民政厅机关纪委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处理项目执行期间相关投诉。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2025-09-23 00:00:00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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