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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2025-06-19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28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决定》已经20256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25619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

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力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涉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省政府规章和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对35件省政府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

  一、修改省政府规章1

  对《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19931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负责对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修改为:“负责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2)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船舶、排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修改为:“除水利、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

  3)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我省出海港、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养护费由港务费开支。”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我省出海港、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由港务费开支。”

  二、废止省政府规章3

  (一)《吉林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20111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

  (二)《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20142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三)《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77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

  三、修改省政府文件1

  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7号)中《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优先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绿化等,也可用于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农业种植、农作物育苗、有机肥堆制等。”修改为“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四、废止省政府文件8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311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11号)。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号)。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0号)。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深入实施品牌战略推进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8号)。

  (六)《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945号)。

  (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函〔2023124号)。

  (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8号)。

  五、宣布失效省政府文件26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离、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8692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批)的通知》(吉政发〔20068号)。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4号)。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35号)。

  (六)《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15号)。

  (七)《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91号)。

  (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913号)。

  (九)《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升级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发〔202122号)。

  (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号)。

  (十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1号)。

  (十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8号)。

  (十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3号)。

  (十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

  (十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3号)。

  (十六)《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14号)。

  (十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电能清洁供暖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49号)。

  (十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6号)。

  (十九)《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29号)。

  (二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8号)。

  (二十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37号)。

  (二十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940号)。

  (二十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35号)。

  (二十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47号)。

  (二十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

  (二十六)《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王茜

复审:邵治锋

终审:佟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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