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加快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按照《招标投标系统整治2026年度工作安排》(发改法规〔2026〕109号),在抓好《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5〕807号)落实的基础上,现就做好远程异地评标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实施范围和时间要求
各省(区、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综合考虑规模标准、专家资源、评标方法、行业特点等情况,商行政监督部门确定实行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项目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其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1.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3.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4.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前几款所列标准的,整个总承包 发包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2026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30%以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省域内或跨省远程异地评标,12月底前达到50%以上,2027年12月底前达到70%以上。鼓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逐步扩大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范围。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确定中标人 后,作为招标投标情况资料提交行政监督部门。
二、加强跨省评标副场保障
各省(区、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协调 3个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常态化保障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副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会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计划单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优先,后续逐步扩大到本省(区、市)其他交易中心。
承担副场保障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确定10 个以上支持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工位,并积极配合主场开展专家抽取、评标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音视频连接、评标报告签署、专家就餐住宿服务、突发情况应对等工作。
三、发布共享资源目录
各省(区、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组织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梳理形成评标专家共享资源目录和场所工位共享资源目录,并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通过有关共享节点发布,后续动态调整有关资源目录。
四、分批次开展联调测试
第一批次16个省份(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在2026年4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与2个以上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合作省份完成联调测试。
第二批次16个省份(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在2026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与2个以上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合作省份完成联调测试。
各省要逐步扩大对接省份范围,2026年12月底前,要对接3个以上合作省份;2027年12月底前,要对接5个以上合作省份。
五、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把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纳入招标投标系统整治重点任务,发挥好牵头抓总和指导协调作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专家库组建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抓好 任务落实和舆情应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参照本通知参与远程异地评标,各省(区、市)要积极配合有关系统对接、场所工位保障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招标投标系统整治协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协调解决重点问题,组织技术标准编制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典型经验推广交流,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请各省(区、市)明确一名熟悉具体工作的处级同志作为联络员,并将报名表于3月23日前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