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挂牌转让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长春公交集团油料经销有限公司65.99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65.99%)
【信息时间:2026-06-04 09:06: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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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G32026JL1000019 |
| 项目名称 |
公开挂牌转让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长春公交集团油料经销有限公司65.99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65.99%) |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比例 |
100.0 |
| 挂牌价格 |
666.51156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2026-06-04 00:00:00 |
| 交易方式 |
4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产权鉴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附件《其他披露事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主体资格: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 3.经营范围需包含:汽油、柴油、润滑油等零售内容; 4.运营经验:受让方应具备10年以上汽油、柴油、润滑油等零售经验,并具备危化品销售行业较高的管理能力; 5.受让方经营状况良好,应保证最近3个会计年度为盈利状态; 6.受让方须认可标的公司的企业文化、接受标的公司提出的方案中关于职工安置的内容; 7.受让方主体资格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且应接受本方案涉及的其他条件; 8.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所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在完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产权中心及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3.挂牌期满(含延牌期间),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内容,延长信息发布,按照 2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 1 个周期。。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时间另行通知。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4. 本股权转让项目标的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