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建管)处罚〔2021〕05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刘勇
地 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2-3-21 邮政编码: 1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130****079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1月13日蛟河市中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和此项目在2020年11月20日第一次复议、12月17日第二次复议和2021年1月11日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第三次复议过程中,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等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3.评委初评意见及评标报告和附件;4.中标候选人公示;5.白林公司质疑书;6.白林公司电子投标文件;7.第一次评委复审意见;8.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成套招标公司答复函;9.白林公司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10.蛟河市住建局对该项目评标专家的询问笔录(第一次);11.第二次评委复审意见;12.蛟河市住建局对该项目评标专家的询问笔录(第二次)。
你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上表达的意见在本次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客观、不公正的履职行为,但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认为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过重,缺少依据。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考虑到未造成严重后果,陈述申辩内容予以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禁止其在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或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