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发挥知识产权法庭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建立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健全跨部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移交办理机制。(省市场监管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法院、省版权局)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长春知识产权法庭于2018年末挂牌成立。同时全省各市(州)均已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2.各级著作权管理部门设立“打击侵权盗版举报电话”,指定责任部门及专门工作人员受理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举报,个人、企业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向各级版权执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的受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有关投诉、举报材料后,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通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或需要补充材料。在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对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但不属于著作权管理部门管辖的侵权行为,告知投诉、举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受理途径及联系方式。

  2投诉、举报的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将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审核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下列一种处理决定:

  (一)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侵权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侵权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承办部门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法院、省版权局统一领导和指导各级版权执法机关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受理全省范围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及相关案件移交办理工作,处理上级部门移交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各市州文广新局或经授权、委托承担著作权执法的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受理辖区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及案件移交办理工作或省版权局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办理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符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对象

  1.投诉人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2.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3.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二)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四)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帐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投诉材料可以直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如果文字部分是外文,应当附带相应的中译文。

      4.投诉应该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后进行的投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对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两年期限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保护处 0431-82760502

  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投诉电话:   0431-85816275

  各市县级著作权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可登录各市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网站,查询举报电话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