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持在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一、实施办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相关企业执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发放批准证书或出具备案回执,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 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 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2.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限制

  3.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4.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二、承办部门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0431—88906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