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外币债券,推动企业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支持省内对外合作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实施办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要求符合境外发债基本条件的省内企业,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申报。

  分发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鼓励作用,推动设立相关政策奖励条款,支持省内对外合作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到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承办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条件

  企业发行外债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当年成功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的省内企业。

  、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处   0431-88904598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券市场处  0431-8890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