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要求,符合境外发债基本条件的省内企业,由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申报。
充分发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鼓励作用,推动设立相关政策奖励条款,支持省内对外合作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到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承办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条件
企业发行外债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当年成功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的省内企业。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处 0431-88904598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券市场处 0431-8890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