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 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 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2.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二、承办部门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0431—88906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