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非本省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境外投资者采取独资、中外合资模式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省民政厅)

  一、政策出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

  办部门

  市(县(市、区)政部门

  理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3.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5.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流程

  (一营利性养老机构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2.向民政部门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二利性养老机构

  1.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向民政部门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政策解读

  (一)用地保障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医养结合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需占用耕地且本地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异地指标解决。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以后调增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二)投融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等多样化的投资方式,促进商业保险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中小微企业,可按《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创业贷款。支持社会资本单独设立或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作用,重点支持一批可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项目。

  (三)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均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养老机构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落实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设施功能,给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适当的运营补助,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养老服务补助项目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资助。

  、业务承办处室和联系电话

  民政厅福利处  0431-8915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