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

  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项目受理。跨国公司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第八条规定的,可申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

  2.项目审批。外汇局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承办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三)办理条件

  1.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2.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3.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4.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5.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0431-88572929

  二、关于跨国公司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部分)

  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境内主办企业可以选择1—3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与其签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并向结算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结算银行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提交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主办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申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在结算银行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具体流程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承办部门

  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金融机构需提交企业相关资料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跨境办备案。

  办理条件

  1.境内成员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境外成员单位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

  2.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3.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跨境办

  0431-88572904,0431-88572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