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
1.企业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研发准备金制度。
2.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管理机制。企业(包括中省直有关单位)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准备金预算金额、上年度研发投入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度等有关情况宜在当年3月底前到属地工信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工信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科技、财政部门将备案情况于4月10前报送省工信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研发准备金制度建议框架要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参考模板及相关具体要求,可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上查询《关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吉工信办联〔2018〕11号)详见。
二、支持措施
1.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对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投入强度较高的重点项目,同等条件下,省级科技专项、重点产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在现有专项资金内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同等条件下,申报科技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小巨人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等予以优先支持。
三、承办部门
各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部门。
四、办理条件
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五、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工信厅科技处 0431-8890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