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银保监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项目受理。商业银行按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后,银保监局受理申报,按步骤采取相应审查措施。材料不齐全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申请材料。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合规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2.项目审批。商业银行对口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批环节次序,依据银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审批,通知申请人该事项完成审批。(具体审批流程详见《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5〕47号))

  (二)支持政策

  分发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鼓励作用,推动设立相关政策奖励条款,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扩大募集资金规模,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到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承办部门

  1.吉林银保监局各商业银行对口监管部门;

  2.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三、办理条件

  (一)发债条件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第六十四条办理“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3.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4.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支持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当年成功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地方法人商业银行。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吉林银保监局 0431-88579029;

  各家商业银行对口监管部门联系方式详询

  0431-88579029。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处 0431-88905401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0431-88572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