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支持创新创业相关政策100条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

吉科发高〔2017〕122号
附件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快培育新的增长动力,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质量效益好,“小而强”、“小而优”,发展潜力大、能够成长为引领未来经济发展新引擎的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 加大对科技小巨人企业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发展。各市(州)也要进一步支持本地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
   第五条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工作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0年底前累计扶持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1000户左右。
第二章  扶持条件
   第六条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注册时间3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2年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重视科技创新。企业近3年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2%。并制定有创新发展规划,以及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引进)、创新激励等措施。
  (二)企业创新成果突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了对主营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具有较高成长性、良好的发展潜力,近3年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企业社会信誉较高。企业申请扶持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注重人才培养。企业有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和较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软件和高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企业申报。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每年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规定的时间,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和要求由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联合制定),并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第八条 地区推荐。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工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联合出具推荐文件报市(州)科技部门;市(州)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工信、财政部门按照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条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向社会公示拟推荐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结束后,由市(州)科技部门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将审查、公示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推荐提交,同时与工信、财政部门联合出具推荐文件,随同公示文件一并报省科学技术厅;省直管县(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直接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
   第九条 论证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专家库,并组织专家依据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条件,采取网上审阅企业申报材料和听取企业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对企业进行评分。根据专家评分结果,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原则,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确定吉林省小巨人企业扶持名单,并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布结果,同时发放“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标牌和证书。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经各地推荐直接纳入扶持范围。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企业获得的非基建类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
  (二)对企业发生的R&D投入(按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加计扣除额”进行核定),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
  (三)对上市融资的企业进行专项奖励。
  (四)支持贷款担保机构对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年度复审不合格未达到或超出扶持条件的和已获得专项奖励的上市融资企业,不再纳入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范围。复审方法如下:
  (一)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明确复审材料格式。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复审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各市(州)科技、工信、财政部门联合出具企业材料真实性确认文件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二)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依据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条件,以审阅纸质材料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日常监管帮扶工作由各市(州)科技、工信、财政部门负责,每年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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