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支持创新创业相关政策100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市政发〔2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14号),加大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培育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业创新环境、法治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一)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引导企业使用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库,引导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提升民间资本在PPP项目中的份额,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等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开项目信息,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本土企业新建重大项目,由属地政府按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同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经合局、市国资委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全面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建立投资项目大数据管理平台,并依托该平台对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容缺承诺审批机制,最大限度缩短项目生成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相关审批部门。
  (三)集中解决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市、县两级政府成立专项攻坚推进组,抽调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利用一年时间,依法集中解决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质监、安监等历史遗留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审批部门。
  (四)支持民营企业项目建设。择优支持“6411”产业体系内项目,对重大服务业项目给予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两化融合,鼓励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制造业服务化方面发展,择优对设备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设备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对设备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降低经营成本
  (五)抓好普惠性政策在民营企业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政策。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全面落实国家现有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事项清单和收费清单。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深入推进“阳光服务”,简化企业办事环节,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明确权责清单,切实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政务公开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编办、市物价局、市社保局。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用,为吉林市企业提供应急贷款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调整业绩考核标准,力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鼓励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费率降低至2%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依据政策予以奖补。对年实际销售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当年度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八)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充分利用售电侧改革试点有利契机,鼓励成立和培育多元售电公司,重点支持工业园区企业供电。积极争取省直购电优惠政策,扩大参与直购电企业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获得省用电奖补的“小巨人”企业、大型数据中心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等,市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九)加快推进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整合人民银行、发改、工信、工商等单位和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信息清单,构建以大数据、云计算为支撑的产融合作服务平台,实现涉企信息共建共享,产融信息高效对接的网上平台服务新模式。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十)建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发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成立子基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十一)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建立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数据库。对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实现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前期奖补5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重组ST类公司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额。鼓励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市投融资担保公司作用。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多渠道募集资金,增加资本金,2020年前,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金5亿元,提高为企业融资授信单笔额度,提升其担保能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十三)鼓励创新金融产品。拓展提升“助保金池”业务,市、县两级政府配套投入或增加“助保金池”铺底资金,实现“助保金池”业务全覆盖,积极探索增加合作银行、提高贷款放大倍数。完善“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设立“科贷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金困难。鼓励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纳税信用贷款”等融资业务。落实金融服务“三个不低于”,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并对金融服务“三个不低于”工作完成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对创新金融服务有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
   四、建立人才培育机制
  (十四)强化人才引进。鼓励国外专家来吉创业、就业,按照企业实际支出工资额度不超过50%比例给予特殊津贴补助,按相关政策提供公寓住房、子女就学、就医等政策支持;鼓励国内外创新创业团队来吉工作,开展“江城英才”评选,按创新创业成果给予5万元—100万元资助;鼓励大学生来吉创业、就业,享受公租房、创业贴息贷款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注重本地人才培养。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培育领军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弘扬“重德重义、敢闯敢为、善融善创、思源思报”的吉商精神;加强对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支持民营企业高管到知名高校进修;推进产教融合,加强市内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民营企业对口合作,鼓励企业根据用人需要与相关学校签订委培协议,定向培养技术人才,建立校企实训基地,按照实训规模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十六)加快推进双创平台建设。对当年被认定或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双创”基地、“双创”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大众创业,对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和创业指导师服务,充分发挥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作用,解决农民工本地就业问题。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补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八)推动企业产品质量升级。对首次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省著名商标等省级荣誉、成长性好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百年老店”“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权利人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给予注册费一定补助;对首次认定省老字号等省级荣誉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十九)加强新产品应用示范。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市场化应用的我市企业,市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通过省级新产品认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加快民营企业梯次培育。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及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方向发展,择优给予奖补或贴息。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市场。推进“品质吉货、行销天下”活动,对民营企业参加“一带一路”节点城市的国内外展洽活动给予补助。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电子商务建设,鼓励民营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开展网络销售,对与阿里巴巴、百度等大型电商平台开展战略合作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跨境电子商务民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吉林保税物流园开展对外贸易的民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完善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鼓励优先采购地产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市政务公开办。
   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二)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扰企行为。严查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各类违法违纪扰企行为,对查实的扰企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和领导责任。在查办案件中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软办。
   八、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十三)建立联系企业制度。按照“641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选择一批重点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实施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包保联系,实行定期联系、定期调度、重大联系事项跟踪督办,为企业项目建设、市场开拓、降低成本等提供精准服务,示范建设“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四)畅通政商交流渠道。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渠道,每半年举行一次市领导与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发挥工商联在政商关系中的纽带作用,建立“建言”直通车平台,畅通民营企业向政府建言献策绿色通道。建立民营企业家交流服务平台,定期开展交流互动,解读政策、沟通情况。
  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信局。
  (二十五)培养企业家精神。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弘扬企业家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以及追求卓越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为企业家提供高效、务实的服务,讲好“吉商故事”大力宣传创新创业典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家给予适当褒奖。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软办。
   九、保障政策落地
  (二十六)强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健全基金管理机制,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奖补等支持方式,重点用于“6411”产业体
  系中重点企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当地财力情况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对市奖补的企业、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七)强化政策宣传和督导。全面梳理我市已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印政策指南,开展政策集中宣传活动。建立民营经济政策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政策培训。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落实政策情况开展监督。建立督办机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落实政策情况定期开展督查。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软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法合规制定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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