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支持创新创业相关政策100条

吉林省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

吉政办发〔2019〕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推广支持创新的相关改革举措,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让创新成为发展的第一动力。各中省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刻领会和把握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重大意义,加大力度在全省复制推广支持创新的改革举措,着力破解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推动吉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按照国家要求,本次在全省范围推广的改革举措共20项,具体推广落实措施及责任单位如下。
  (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1.推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依托长春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探索既符合司法规律又有吉林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整合分散的审判资源,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实现审判力量集中、审判标准统一,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判周期。(责任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推行省级行政区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市(区)审理。探索推进市级人民法院跨市(区)管辖省级范围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优势审判资源管辖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现裁判标准统一。(责任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3.建立以降低侵权损失为核心的专利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专利保险功能作用,在全省开展专利投续保工作。持续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扩大专利保险试点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专利保险产品,包括专利代理责任保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促进专利保险服务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发展。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企业专利保险意识,降低创新主体的侵权损失。(责任单位: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吉林银保监局,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4.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制定《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在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引入技术调查官,帮助法官准确高效地认定技术事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5.建立基于“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的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依托长春知识产权法庭制定并完善《诉讼要素表》和《有效抗辩释明表》,法官助理庭前指导原被告双方聚焦问题,指导原被告双方填写《诉讼要素表》和《有效抗辩释明表》,帮助原告全面检视己方诉讼请求和证据,向原被告双方释明裁判法律依据;庭审时法官主要审理上述两个表格中的焦点问题,大幅减少反复释明法律规定和讨论原被告双方的无效主张、抗辩质证的时间,提高庭审效率,缩短诉讼周期。(责任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方面
  6.推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以吉林省科技大市场为依托,利用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吉林省技术经纪人协会等开展常态化的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培训、业务交流、专题调研等活动。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将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技术中介整合在一起,集成技术、人才、政策、资金、服务等创新资源,帮助高校、科研院所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责任单位:吉林省科技厅)
  7.建立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激励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组织科技领域省属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在一起,把科研攻关与市场开放紧密结合,推动技术与资本等要素的结合,引导资本市场和社会投资更加重视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责任单位: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国资委,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8.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以校地产业研究院为平台,有针对性为企业设计和实施研发项目,研发团队全程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围绕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高速智能动车组关键技术、智能汽车激光感知系统等重大“卡脖子”关键共性核心技术需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供给的有效性。(责任单位:吉林省科技厅)
  (三)科技金融创新方面
  9.推行基于“六专机制”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全省银行业机构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有关推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相关要求,积极拓宽科技型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完善以专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项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信贷标准为核心的科技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按要求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在客户准入、信贷审批、风险偏好、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积极推动争取投贷联动试点。面向科技型企业推出远期共赢利息、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专属信贷产品,为轻资产、未盈利科技型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吉林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10.建立政府股权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参股子基金的容错机制。针对地方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中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推动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子基金投资企业发展早期。(责任单位: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11.探索以协商估值、银政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商标质押贷款模式。探索建立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抵押登记、流转交易机制,推动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工作。构建银企合作对接平台等协调机制,优化抵质押融资环境。(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12.建立创新创业团队回购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的机制。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在参股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所办企业时,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创新创业团队可按照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股权,激发创新创业积极性。(责任单位: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军民深度融合方面(13-18)
  (五)管理体制创新方面
  19.推进建立以授权为基础、市场化方式运营为核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依托长春科技大市场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科研仪器设备所有方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约定服务价格,或约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提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资委,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0.建立推动改革创新的决策容错机制。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探索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实施创新项目中出现工作过失或影响任期目标实现的,只要没有谋取私利、符合程序规定,可免除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责任单位: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国资委、吉林省审计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9年2月-3月)。由省发改委和省科技厅牵头,按照省政府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我省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工作方案,3月底前印发实施。
  (二)细化责任阶段(2019年4月-5月)。各责任单位结合工作职能,认真梳理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提出推广流程和时间表,落实工作责任及责任人,于5月底前确保复制推广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6月-12月)。各责任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的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复制推广工作。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落实改革举措的合力。到12月底(部分举措需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全省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铺开。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月-2月)。各责任单位分别总结经验,梳理存在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巩固深化改革成果。省发改委和省科技厅加强对整个工作的推进、督促和检查。到2020年2月底,全省基本形成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推进机制。建立吉林省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改委和省科技厅作为召集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定期跟踪改革举措推广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效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将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工作列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及时梳理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推广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确保我省支持创新的相关改革举措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改革政策宣传,创新方法,注重实效,继续巩固和拓展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在全省上下为改革举措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及时总结,继续做好信息宣传和经验推广评估,突出典型引领、示范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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