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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审批部门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4.《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2011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