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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和检验用仪器设备应具有仪器设备检定书

项目名称 出具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和检验用仪器设备应具有仪器设备检定书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修订)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农业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