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出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批件所需的产品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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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足量的同一批号样品,填写检验样品采样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格式见附件3),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附件1:《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二章申请材料中第四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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