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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所需的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所需的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2016年修订)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