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 |
| 资金管理方式 | |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第十条 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二)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三)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四)工程施工计划;(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第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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