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 资金管理方式 | |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三、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涉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单位编制,审批机关不得干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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