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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七条 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