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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调整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

项目名称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一)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二)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海通航〔2019〕147号)第四条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指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