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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调整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出具结构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出具结构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报告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三)工程勘察报告;(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六)初步设计文件;(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订)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8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