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许可所需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 资金管理方式 | |
| 政策依据 |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修订)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一、申请探矿权心里、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中),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制。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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