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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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开原镇龙王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 2015-12-17 01:25:00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为了发挥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作用,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参与本村事务处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章 村风民俗

  第一条 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二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三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四条 实行优生优育、晚婚晚育;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计划外生育人口,不享受我村集体经济利益。

  第三章 户籍管理

  第六条 凡属公务员、国家事业编制的人员,原属本村村民的,需入户我村的只能作为挂靠户处理,不享受我村集体经济利益。

  第七条 外地人购房、地入户只作本村挂靠户计算,不享受我村集体经济利益。

  第八条 如遇其它无具体说明的情况,一律按照XX村户籍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社会治安

  第九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严禁野外用火,严防火灾发生。

  第十六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每户村民要定期检查户内电线,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八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十九条 教育少年儿童不得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章 环境治理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文明新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随地吐痰;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等应定点堆放保持村容整洁和道路畅通,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不乱摆摊设点,乱停乱放。

  第七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房应服从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造房屋。禁止在小区过道搭建屋棚。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八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三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十四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九章 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村内兴办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经“一事一议”决定兴办的公共(公益)事业建设及相关筹资筹劳事宜,必须人人参加,户户参与,不参与投工者,按当地工价折资兑现。

  第十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村民规约的,除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以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3)写书面悔过书,用本村广播在全村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得参与、评获“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非本村户籍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经201551日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丁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