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11日
首 页 领导讲话 动态信息 政策文件 项目管理 合力共建 宣传培训 典型聚焦 扶贫攻坚 乡村风貌 探索研究 外埠经验 文化生活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20 02:32:00 来源:

  吉财乡〔2012195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各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新农村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将《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新农村 专项 绩效管理 办法 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329印发

   

  

  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象包括专项资金整体支出和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二)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部署和要求。具体文件有:《吉林省2006-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草案)》,《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的意见》,《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建设指导标准》。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方案。 

  (五)省农委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时提报的绩效目标及其它相关材料;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资料。 

  (六)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时提报的绩效目标及其它相关材料,省农委、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及指标文件,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项目会计核算及决算资料。 

  (七)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决定。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农委统一部署,省和市县财政、农业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组织、指导省农委和市县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会同省农委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 

  (三)审核、批复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省农委提交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实施绩效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对省农委提交的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省农委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 

  (三)具体组织、指导市县农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组织市县农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批复,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将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七)落实省财政厅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工作。 

  第八条 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绩效目标制定工作;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落实省财政厅、省农委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省农委在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要填报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提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并在预算编审“一上”阶段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预算编审下一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省财政厅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时一并批复整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在组织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农委、省财政厅在审核筛选项目时要将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项目计划并拨付资金。省农委在下达项目安排计划时,要同时明确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省农委、省财政厅要逐步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调度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保障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六条 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定期向省农委、省财政报送绩效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省农委应及时与省财政厅沟通,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于预算年度终了3个月内,完成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绩效报告的审核工作,并报送省农委。 

  第十九条 省农委对市县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重点项目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在此基础上,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报告,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具体项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农委提交的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报告、具体项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根据每项具体指标的重要程度设定相关分值,满分为100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分值各为50分。 

  根据得分结果划分四个评价级次,其中总分为90-100分(含90分的)项目为“有效”;75-90分(含75分)为“基本有效”;60-75分(含60分)为“一般”;低于60分的为“较差”。 

  第二十二条  省农委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核或评价后,确定每个项目的得分和级次;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进行审核及评价后,确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情况得分和级次。 

  第二十三条  省农委要将专项资金支持具体项目的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项目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市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市县项目评价结果被确定为“有效”和“基本有效”的,在分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时,对该市县申报项目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市县项目评价结果出现“一般”级次的,在分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时进行重点审查,可视情况适当削减市县专项资金分配数额。 

  市县项目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项目评价结果出现“较差”级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减少示范村数和取消该市县1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要将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结果确定为“有效”或“基本有效”,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建议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结果为“一般”,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进行重点审查,视情况建议适当削减以后年度预算。 

  对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结果确定为较差时,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建议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直至消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由省农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丁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