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孙贵生来到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直播间,就棚户区改造这一话题,与大家在线交流。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我省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政策措施吧。
【孙贵生】:依据省政府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房屋征收政策。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安成本。对特殊困难家庭,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
二是土地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安置住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储备土地可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服务、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三是财政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省政府通过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利用地方政府债券和贷款等多种渠道,对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市、县级政府应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可以从公共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四是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等规定执行。
五是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收费减免政策。对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六是金融信贷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政策性信贷支持项目应当列入省直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改造计划,进行必要的综合效益分析论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
特别是中央和省级财政一直对我省的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如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平均每套补助2.5万元左右,省财政每年拿出1亿元用于奖补资金;对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每套补助1.3万元,省财政每套补助1.3万元。中央预算内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计划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从2018年开始,我省通过发放地方专项债券支持棚户区改造,已成为各地实施棚改的重要资金来源。
2018年12月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孙贵生来到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直播间,就棚户区改造这一话题,与大家在线交流。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我省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政策措施吧。
【孙贵生】:依据省政府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房屋征收政策。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安成本。对特殊困难家庭,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
二是土地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安置住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储备土地可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服务、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三是财政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省政府通过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利用地方政府债券和贷款等多种渠道,对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市、县级政府应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可以从公共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四是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等规定执行。
五是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收费减免政策。对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六是金融信贷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政策性信贷支持项目应当列入省直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改造计划,进行必要的综合效益分析论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
特别是中央和省级财政一直对我省的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如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平均每套补助2.5万元左右,省财政每年拿出1亿元用于奖补资金;对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每套补助1.3万元,省财政每套补助1.3万元。中央预算内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计划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从2018年开始,我省通过发放地方专项债券支持棚户区改造,已成为各地实施棚改的重要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