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解读
6月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平安吉林、法治吉林建设,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体现。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促进男女平等、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承担着代表妇女参与法规政策制定,推动保障妇女儿童法规政策实施的重要职责。
一、《条例》出台背景
2007年,我省先于国家制定实施了《吉林省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为全省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施行,我省原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为了更好地与国家反家庭暴力法相衔接、相一致,需要重新制定一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吉林实际的新法规予以解决。2017年,省妇联开始启动《条例》制定工作,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2019年,该项工作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全面启动主导立法工作,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推动开展工作,《条例》于6月5日表决通过,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5章34条。《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衔接,注重结合吉林省实际,重点突出了时代性、操作性、运用性。
《条例》明确了主体责任,形成反家庭暴力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个涉及预防、处置、救助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主体众多,既有政府相关部门,又有司法机关,还需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的参与、配合。《条例》根据我省开展反家庭暴力情况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条例》突出了弘扬家庭美德和开展家校共建,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拥有良好的家风、家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也是消除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需要我们把关注点放在家庭,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以家校共建的形式把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引入校园,有效回应上位法确定的强制报告规定,也是有力的防范措施。
《条例》细化政策措施,通篇贯穿联防、合作理念。反家庭暴力工作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最终目标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立法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使制度设计既有利于预防和制止行为,做到有效管用,又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施策有度。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村(居)委会在《条例》的框架下都承担着各自的职责,在开展宣传教育、心理干预、数据分析与统计、协助移送、查访监督等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帮助救助最大化原则,围绕以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核心的处置措施更加有力,也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和社会效果。
三、《条例》特色亮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论,增加了开展家庭美德教育的内容,扩大了家庭暴力概念和参照执行的群体范围。二是强化了公安机关职责,并细化了依法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相关规定。三是强化责任落实,保留、细化了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是我省原条例在全国首创。在保留该机制的基础上,对承担首问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四是突出了基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发挥,依法加大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暴力加害人的警示和教育力度。五是强化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进一步充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条例》还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条例》内容答记者问
记者:对于出具告诫书的情况,公安机关将在哪些方面进行细化?
有关负责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案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当场出具告诫书:(一)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三)有证据证明六个月内实施过家庭暴力的。对于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接到报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当场出具告诫书并组织实施。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分附卷,一份抄送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当场送达。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公安机关可以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公安机关应当保存告诫书以及相关档案信息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同一加害人六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依法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单位。
记者:《条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进行了明确,下一步将采取怎样的措施让其更好地发挥震慑保护作用?
有关负责人:《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下一步实施过程中,全省法院将与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建立合作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法院要迅速下达通知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联合各部门快速联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避免在申请过程中因为各部门职责不清、反应缓慢、申请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受害人身体和精神上所受损害扩大,甚至出现危及生命的后果。
2016年3月11日,我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第一个人身安全保护令。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省法院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90余件。部分法院已与妇联、公安机关等联合签署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联席会议纪要,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职责,做到分工负责和有效衔接。
2020年5月15日,省法院和省妇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项明确规定了全省各级法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侵权之诉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涉及人身利益的诉讼开辟“绿色通道”,迅捷、快速审理案件,预防和杜绝家庭暴力行为,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引入专业力量对家暴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和压力疏导。当事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组织在收到求助后,可代为向法院申请。司法实践证明,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下达程序,加强各职能部门协作执行,是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发挥震慑保护作用的有力措施。
记者:在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伤情鉴定方面提供哪些支持?
有关负责人:即将实施行的《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对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伤情鉴定做出了规定。多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条例法》颁布实施以后,吉林省司法厅高度重视,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工作职能,积极在法律援助和伤情鉴定方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在法律援助方面: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完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权中心建设,构建“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法律援助服务圈。2017年至今,共办理涉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案件369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支持:一是出台《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规章,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政策保护。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有其他事项的法律援助需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对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二是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条件。全省法律援助机构联合妇联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妇女维权中心,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基层组织保障和受案便利条件。三是引导妇女学会用好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省法律援助中心在省妇联的大力支持下,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妇女维权岗,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开展维权和法律知识宣传。省法律援助中心与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开发蒙汉双语妇女反家暴公共法律教育读本,受到司法部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伤情鉴定方面:
我省为家庭暴暴力受害人提供伤情鉴定工作起步较早,2005年,省司法厅就与省妇联、省卫生厅联合印发《关于设立进林省反家庭暴力验伤中心的通知》,目前,全省9个市(州)均设有家庭暴力验伤中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支持:一是司法鉴定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开通“绿色通道”。由专门窗口受理、专门工作人员接待,涉及妇女、儿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指定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隐私。不能到现场的,也可以通过“12348”吉林法网“寻鉴定”栏目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获取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服务。二是酌情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免鉴定费用。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凭接警派出所开具的《鉴定委托书》和当地妇联开具的《鉴定介绍信》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按实际情况减免鉴定费用。三是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随到随检”第一时间鉴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无需提前预约,可随时到司法鉴定机构,由负责人按照伤情第一时间安排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四是为家庭暴力受害人采取“三到一免”政策。鉴定机构提供“到现场、到家庭、到病床,免除交通费用”便民服务。
目前,为家庭暴力提供伤情鉴定的服务己实现在全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全覆盖。近年来,全省共办理家庭暴力验伤案件200余件,相关咨询近千余件,有效地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依据《条例》,今后将怎样体现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措施?
有关负责人:《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与环境。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努力为全省未成年人切实提供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和权益维护。
一是重点关注家庭暴力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治。要立足检察工作职能,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有效的“隔离墙”、“防护罩”。省检察院将对家庭暴力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要求各市州分检察院对侵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都要提前介入和跟踪指导,实现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优先保护。
二是积极全力推行对未成年人特殊、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要从案件办理机制、特殊制度落实、专业化平台构建等方面,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以办案为切入点,加强法律监督,不断助推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实现对未成年人各项特殊、综合司法保护规定的有效落实。
三是全面完善办理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长效机制。定期对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趋势进行分析,进一步研究制定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业务指引,持续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强化线索移交、信息通报等衔接机制的建设。今年6月5日《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通过后,省检察院和省妇联在6月23日就共同签定了《关于建立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意见》,双方确定深化合作,并形成了互通共享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合作机制。
综上,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条例》,扎实落实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各项措施,为全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贡献吉林检察力量。
记者:公安机关将采取什么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到位以及如何落实对发出告诫书的查访工作?
有关负责人:公安机关将严格遵守《条例》规定,采取以下有效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到位:一是在收到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材料的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与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作配合,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执行情况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反馈;二是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案后会及时出警处置,并查清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进行批评教育,通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三是对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将相关情况移送有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加害人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记者:在证据和家暴案件的定性上,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负责人:家庭暴力的发生表现出隐蔽性、长期性、持续性、反复性,因此家庭暴力的证据难以固定收集,而证据不足将难以认定家庭暴力,让施暴者逍遥法外。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暴证据的认定往往以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和医院的伤情报告为主。之后要扩大证据的种类和范围,比如公安机关出警回访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现场收集的物证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所在单位等机构接受的投诉反映记录,家庭成员、邻居的证人证言、心理咨询师等专家的专家证词等,都可以作为家暴案件的证据。
法院亦将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统一对家暴的认定标准,定期对法官进行家暴案件审理技能的专业培训,提升法官业务能力。二是放宽人身安全保护令审查标准。鉴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临时性、紧急性特征,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据审查标准,应当低于对家暴事实认定的标准。三是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数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不以现实的家暴为前提,在申请人面临暴力威胁,或其他可能存在家暴现实风险时,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四是在当事人自愿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存在家暴情形应当固定家暴证据,在调解笔录中将查证属实的家暴证据记录在案,并且让施暴方在调解笔录中作出不再实施家暴的承诺。五是结合实施家暴的手段、频次、严重程度等情节及损害结果,综合考量施暴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充分保护受害者权益为原则。
记者:基层妇联组织是如何积极参与到反家暴工作中的?
有关负责人:基层妇联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主要任务就是要加大宣传《条例》及相关知识,同时还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职能部门重点做好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
一是创新宣传形式。要将平面宣传与立体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一网三微五号”等载体,以妇女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发短视频、公益广告、宣传画册等普法产品。前段时间,我们在长春市广场电子屏、地铁、轻轨和社区进行了集中循环宣传;邀请法学专家、律师通过线上“巾帼普法课堂”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还统一印制了《条例》手册、宣传海报和人身保护令案例图册共20万份,为广大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第一手资讯,不断扩大对《条例》的认知和理解,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深厚氛围。
二是发挥阵地作用。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妇女之家”和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阵地作用,积极调动广大基层妇联执委和巾帼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资源优势,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村(居)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妇联组织寻找“最美家庭”创建活动中,推动树立良好家风;推动幼儿园、学校加强家校共建活动,帮助未成年家庭掌握科学的家教理念和方法,共同推动反家庭暴力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三是发挥“联”字优势。基层妇联组织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要做好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当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时,要认真践行首问责任制,在做好倾听、疏导、必要的安置前提下,积极会同其它单位共同处理好受暴案件,妥善处理好受害人。
(解读依据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