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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工信产业规〔2024〕204号)
2024-07-23 来源: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工信产业规〔2024204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

  现将《吉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723

   

吉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的决策部署,助力加快推进我省制造强省和新型工业化建设,引导“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省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者全球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 省单项冠军的申报单位应当在吉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或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单项冠军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相关政策制定和国家单项冠军培育等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本地区省单项冠军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工信厅建立健全省单项冠军“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认定评价体系。各级工信部门要强化梯度培育和管理服务,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优质企业快速成长,推动单项冠军数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升。

  第六条  省工信厅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对省级和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实施入库管理,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对接和扶持力度。各市(州)工信局对本地区入库企业加强跟踪服务和运行监测分析。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 省工信厅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和制造业发展实际,适时更新省级单项冠军认定领域。省单项冠军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省工信厅按照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对申报企业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评价认定。

  第九条 省级单项冠军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认定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经自评估后,自愿向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二)核查推荐。市(州)工信局根据认定标准和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和初审,择优推荐至省工信厅。

  (三)论证认定。省工信厅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被推荐企业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形成公示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级单项冠军,并颁发证书(标注产品名称)。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省单项冠军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省工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并重新颁发证书。未通过复核的企业不颁发证书,并从省单项冠军企业库中移出。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认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省单项冠军应在每年531日前,按相关要求更新企业信息,经提示仍未更新的取消复核资格。各市()工信局应关注和掌握属地省单项冠军发展动态和成长等情况,并于每年615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发展报告、本地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情况报省工信厅。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省单项冠军,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市(州)工信局核实后报省工信厅。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或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撤销认定。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省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经核实后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省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省工信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省工信厅将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项冠军培育提升网络平台,建立单项冠军企业和专家库,完善分级培育提升管理机制。择优推荐省单项冠军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对获得单项冠军称号企业加大培育提升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市(州)、县(区)结合地区实际,对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工信部门应建立完善“企业直通车”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掌握单项冠军企业诉求,指导用好各项惠企政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指导企业实施培育提升,组织专家开展培育提升诊断咨询等服务,助力企业在细分市场做专做优做强。

  第十七条 支持单项冠军创新发展,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引导企业持续强化研发投入,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鼓励单项冠军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整合优质资源和力量,加大基础零部件、基础电子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高端仪器设备、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产品、装备攻关和示范应用。

  第十八条 加强融资能力建设和上市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单项冠军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引进、培养科技型创新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人才培养特色载体,不断提升人才集聚能力和培养水平。

  第十九条 支持单项冠军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支持基于数字化诊断开展数字化改造提升,支持建设智能工厂,打造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支持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工信部门应加强省单项冠军培育工作宣传推广,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统筹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典型事迹、经验做法的宣传报导,编制发布企业案例,宣传打造吉林省“单项冠军”名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

        2.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吉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

   

  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重点评估企业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地方特色等方面指标。

  一、专业发展指标

  1.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止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达到7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

  2.企业发展稳中向好,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及以上。

  3.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务院国资委认定的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优先推荐。

  二、市场竞争指标

  1.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居全省第一位,且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5位或全球前10位。

  2.申请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国际先进,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主导产品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3.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国际业务收入行业领先,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三、自主创新指标

  1.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拥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专利数量行业领先,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标准。

  3.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相关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已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四、经营管理指标

  1.经营业绩稳健向好,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行业领先。

  2.管理体系系统完善,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战略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水平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强。

  3.企业文化先进,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作用彰显。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有省、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五、地方特色指标

  1.申报产品符合全省产业导向,能充分开发利用特色资源禀赋。

  2.申报产品处于全省重点产业链的重要节点。

  六、加分项指标

  1.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入编《先进技术产品转化应用目录》及获得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奖项,主动服务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拥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2.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支持大国重器建设,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提高制造业国产化替代率。

  3.扩大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同发展。

   

附件2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三)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须在有效期内。

  (四)所称“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 《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界定,生产性服务类别原则上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中“小类”界定,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五)所称“国际业务收入”,指企业在境外投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贸易等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

  (六)所称“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指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本、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的能力。

  (七)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指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以及科技创新收入占营业收入情况。

  (八)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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