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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和未来工厂培育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吉工信规划〔2024〕228号)
2024-08-20 来源: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

智能工厂和未来工厂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吉工信规划〔2024228

   

各市(州)、县(市)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吉林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5年)》(数字吉林办〔20235 号)文件精神,打造吉林省智能制造标杆示范,引导和鼓励吉林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开展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和未来工厂培育认定工作,特制定《吉林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和未来工厂培育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820

   

吉林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

和未来工厂培育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吉林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5年)》(数字吉林办〔20235 号)文件精神,打造吉林省智能制造标杆示范,引导和鼓励吉林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开展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和未来工厂(以下简称“示范工厂(车间)”)培育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工信厅负责省级示范工厂(车间)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批,认定数量根据评价结果确定。

  第三条 面向已实施或正在实施“智改数转”的企业,按照车间级(数字化车间)、工厂级(智能工厂)和企业级(未来工厂)的分级建设目标,梯次培育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示范。

  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是以生产对象所要求的工艺和设备为基础,以信息技术、自动化、测控技术等为手段,用数据连接车间不同单元,对生产运行过程进行规划、管理、诊断和优化的单个车间。

  智能工厂是通过系统集成、数据互通、人机交互、柔性制造以及信息分析优化等手段,实现对多个数字化车间的统一管理与协调生产;同时对车间的各类生产数据进行采集、分析与决策,并将优化信息再次传送到数字化车间,实现车间精准、柔性、高效、节能生产的工厂。

  未来工厂是广泛应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革新生产方式,以数据驱动生产流程再造,以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绿色化制造、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管控为基础,以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新模式为特征,以企业价值链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为目标的现代化工厂。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在我省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申报项目应在省内建设实施。要求企业生产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未发生安全、质量或环境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企业信用核查结果为准,未来工厂信用要求良好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生产线)信用要求合格以上)。

  第五条 申报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的基本条件:

  1.截至申报时间,已建成投产的车间(生产线),且企业近3年用于车间(生产线)建设的项目软硬件完成投资(包括企业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和其他技术咨询与服务费,不包含土建和厂房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正在实施改造项目的车间,原则上要求在202512月底前建成投产,可纳入培育阶段。

  2.具体请参照国家标准《数字化车间通用技术要求》《吉林省离散型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建设导则》《吉林省流程型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建设导则》和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1-2级要求(参见《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

  3.要以生产对象所要求的工艺和设备为基础,以信息技术、自动化、测控技术等为手段,用数据连接车间不同单元,对生产运行过程进行规划、管理、诊断和优化。

  4.申报企业在“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上如实完成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网址:https://www.c3mep.cn/login)。

  第六条 申报省级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1.截至申报时间,已建成投产的工厂,且企业近3年用于工厂建设的项目软硬件完成投资(包括企业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和其他技术咨询与服务费,不包含土建和厂房投资)不低于4000万元;正在实施改造项目的工厂,原则上要求在202512月底前建成投产,可纳入培育阶段。

  2.具体请参照国家标准《智能工厂通用技术要求》《吉林省离散型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建设导则》《吉林省流程型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建设导则》和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2-3级要求(参见《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

  3.要通过系统集成、数据互通、人机交互、柔性制造以及信息分析优化等手段,实现对2个及以上数字化车间的统一管理与协调生产,对车间的各类生产数据进行采集、分析与决策, 并将优化信息再次传送到车间,实现车间精准、柔性、高效、节能生产的工厂。

  4.申报企业在“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上如实完成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网址:https://www.c3mep.cn/login)。

  第七条 申报省级未来工厂的基本条件:

  1.截至申报时间,已建成投产的工厂,且企业近3年用于工厂建设的项目软硬件完成投资(包括企业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和其他技术咨询与服务费,不包含土建和厂房投资)不低于8000万元;正在实施改造项目的工厂,原则上要求在202512月底前建成投产,可纳入培育阶段。

  2.具体请参考《吉林省“未来工厂”建设导则》和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3-4级要求(参见《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

  3.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精益化管理、绿色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模型化发展、智慧供应链等规划建设不少于5个典型场景,突破关键技术装备,提炼形成一批可输出易复制的行业解决方案、知识模型和能力组件,有效赋能行业企业智能化升级。

  4.申报企业在“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上如实完成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网址:https://www.c3mep.cn/login)。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工信厅印发省级示范工厂(车间)培育认定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属地工信部门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属地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行文报省工信厅。

  第九条 省工信厅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资格复审,组织专家对列入评审名单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最后形成专家推荐结论。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且审议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根据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企业,经核实将撤销认定并收回奖补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初审:王茜

复审:李东洋

终审:佟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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