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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民政厅等26部门关于   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民发〔2025〕20号      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统计局、医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消防救援支队、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分行、金融监管分局、残联,长白山党工委社会工作部、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教科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水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长白山市场监管局、长白山司法局、长白山消防救援支队、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统计局、医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消防救援大队、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金融监管支局、残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统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12日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24〕32号)精神,加快建设适合我省省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现就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进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升级   1.依托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县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建设,2029年底前实现全覆盖。支持县域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管理服务水平高的民办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大院等加强区域联动,形成连锁化、品牌化、集约化运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依托乡镇福利服务中心、优质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具有居家上门、服务转介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2029年底前覆盖80%的乡镇。对基础设施老化、消防设施不达标、入住率低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乡镇福利服务中心,因地制宜进行撤并整合;对闲置或运营效率偏低的乡镇福利服务中心,采取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方式,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大力推动乡镇福利服务中心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到2029年底前,直管率达到5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3.采取“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点”模式,加强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大院(农村互助养老站点)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按需设置短期托养、日间照料、老年助餐、上门服务、链接资源等功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   二、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模式   4.积极培育发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专业化市场服务主体,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稳定、专业的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能培训、“喘息服务”等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因地制宜推进适老住宅建设,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支持建设一批集照护、上门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29年底前覆盖所有街道。通过新建改建、完善拓展、社会合作、互助共建等方式,推进助老餐厅建设,2025年底前覆盖全部乡镇、城市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6.鼓励和支持“社区+物业服务+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探索开展城市社区“养老顾问”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咨询、委托代办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实施养老机构分类改革,以公办养老机构为主体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空余床位向其他老年人开放;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为主体的普惠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普惠性服务,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支持办法,加强收费引导管理;以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为主的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鼓励各地打造市场化、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8.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统筹利用空余床位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鼓励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形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发挥设施设备、专业服务和人才优势,连锁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9.鼓励引导养老机构积极收住失能老年人,探索落实“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着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2029年底前占比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   10.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政策衔接、资源共享和服务融合。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推进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畅通老年人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具备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以试点形式为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和健康咨询。鼓励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11.加强农村养老大院(农村互助养老站点)建设,力争2029年底前,农村老年人数量较多、居住较为集中、服务需求较高的村实现全覆盖。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因地制宜统筹确定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指引,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探索设立村级“农村养老服务管家”等助老岗位,为老年人链接资源,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12.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强化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吉林金融监管局)   三、健全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三方协同机制   13.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优化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政策举措,强化对普惠型养老机构支持力度。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拓展延伸普惠性服务机制政策。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有效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刚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4.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制,适时制定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需求认定标准的政策文件。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医保局)   15.全面落实养老服务土地支持、财税扶持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规定持续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   16.制定《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加强银发经济发展政策保障。引进国内外养老服务知名企业,大力培育扶持品牌发展;引导鼓励国有资本进入养老行业,对利用闲置国有企业和公有房产开展养老服务的,给予免租降租、延长租期、优先续租等支持政策,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民政厅)   17.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发展助老志愿服务。高质量开展“银龄行动”,鼓励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文明实践活动等。(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   18.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在城市社区、养老机构建设学习点开展老年教育,实现优质课程和教学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19.健全大龄、老龄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机制,加强银发经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银发经济企业用工服务,激发50岁以上大龄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但有工作能力和需求的老龄劳动者等银发人力资源活力,促进银发群体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20.畅通老年人法律援助渠道,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开通老年人公证办理绿色通道,探索开展意定监护协议、财产提存、遗嘱等一体化公证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四、加强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21.保障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策。支持将可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障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   22.全面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保证基本养老服务支出。省级财政统一设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服务的发展需要。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有效整合相关政策,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建设,拓宽长护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指导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统筹区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进行调整完善。拓展乡镇卫生院长期护理服务职能,就近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赋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业务,扩大乡村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23.在高等院校增设养老康复相关专业学科,提升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能力。畅通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新职业(新业态)社会服务师职称申报评审渠道。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方法,向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开展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专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24.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健全行业部门梳理、金融管理部门推送、金融机构对接支持工作机制,促进银企高效互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提升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   25.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企业重点开展康复辅具产品、家居适老化日用产品、老年休闲陪护产品以及失能老年人照护等产品研发。组织实施智慧康养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重点研发项目,并择优支持。培育我省适老化产品企业,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民政厅)   26.依托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指导各地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促进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统筹开展全国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形成统一的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数据库,加强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的衔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凝聚社会共识,统筹现有资源力量,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各地要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2026-03-24 00:00:00 第3期
  •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提高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2025〕26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梅河口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5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试行)》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9 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3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本地补贴标准。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两项补贴”资金,确保“两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精准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两项补贴”和残疾人证的动态管理,畅通信息互通共享渠道,利用入户走访、视频查访、人脸识别、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动态复核,不断提高精准管理水平。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困难,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两项补贴”政策,不断扩大政策知晓度。   (四)严肃执纪问责。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资格认定、审核发放,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违规发放补贴等情况。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6月28日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2026-03-24 00:00:00 第3期
  •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吉民联〔2026〕1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梅河口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升幸福感和获得感,拉动消费需求,提振消费潜力,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和《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入库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遴选确定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1月30日前完成注册入库;要建立“申请—审核—反馈—修正”的闭环流程,确保入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参与项目的养老机构应已完成民政备案、具备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并承诺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强制性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其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包含养老服务;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相关要求且不得同时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对于在外地注册、计划在本地提供服务的,须在本地完成服务备案、具备稳定的服务实体和团队。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机构不得参与。   二、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2024年7月以来已完成评估且确定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或《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或《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可直接申领电子消费券,无需重复评估。各县(市、区)应按照规定格式将相关数据报市(州)民政部门汇总,市(州)民政部门将数据上报至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统一推送至“民政通”。   本通知印发后,未参与长期护理保险且无有效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新增申请人,需通过“民政通”提交评估申请,评估机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上传结果,县级民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果确认,符合条件的即时开通消费券申领资格。有申请综合能力评估意愿的老年人可登录“民政通”-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能力等级评估申请-开始自评-提交个人自评结果,能力等级自评功能用于老年人及家属对老年人的身体能力等级情况进行自主预评估,以掌握自身能力等级的实际情况,为申请能力等级评估做好准备。评估开始前要本着对机构负责、对老年人负责的态度,通过电话、视频、上门等形式做好预评估工作,避免无效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评估机构要向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做好政策解读。因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暂时不具备完全自理能力的,要在评估确定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后进行台账管理,记录信息并预估符合时长。   三、明确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内容   (一)补贴对象。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且居住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具体项目按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详见“民政通”相关模块内容)执行。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   (三)补贴形式。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不得支取、套现,仅可用于购买指定养老服务。老年人本人、代办人(家属、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人员),均需在“民政通”完成账号注册或权限开通,并通过“民政通”进行电子消费券领取、服务下单。   (四)项目定价。服务机构(企业)需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严禁“先涨价后抵扣”。长期机构养老服务(入住30天以上)、短期“喘息服务”(入住30天以内)及聘用养老护理员服务,严格按服务合同执行价格;生活照料、基础照顾、探访关爱、健康管理、聘用养老护理员等居家社区服务,由服务机构(企业)合理定价并公示。   (五)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人均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一般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30%—60%,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补贴比例和限额依托“民政通”动态调整。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六)资金安排。补贴资金按照9∶1原则实行央地共担,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根据吉林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核定。省财政厅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各市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据实结算。   (七)实施期限。补贴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从2026年1月至12月)。   四、规范电子消费券发放和核销   (一)电子消费券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信息(含数据交换核对通过)后,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月1日自动发放当月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不再符合补贴条件(含长护险认定数据失效、失能等级降低等)的,本人、代办人或养老机构、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二)电子消费券核销。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方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方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三)资金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审核通过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五、强化消费补贴项目全过程监督   (一)加强数据比对。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数据比对工作,对经校验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完善退出机制。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已享受补贴老年人身体状况与评估等级可能存在不符的信息时(包括接到相关举报、家属或服务机构主动报告身体重大变化、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行为能力提出异议等情形),应秉持“动态精准,进退有序”的工作原则,立即响应并启动复核程序,及时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三)加强全链条监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开展的全链条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各市(州)民政部门要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开展督导(审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要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要通过“民政通”,采取服务实时拍照留痕、服务地点定位打卡、服务人员轨迹判断、服务最低时长要求、服务录音、不合理服务自动预警等多种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资金结算等进行全流程监管,确保服务有质量、资金使用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本地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人员队伍状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补贴项目资金、服务、评估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审计)。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会同财政部门专项推动,明确职责分工。市级要强化过程督导与区域协调,县级重点抓好对象识别、服务落地与日常监管,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合力。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全国养老服务消费季”“养老服务消费提振年”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会、地方电视台、社区宣传栏、新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渠道,全方位解读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和使用方法,提高老年人及家属知晓度。   (三)注重诉求反馈。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民政通”设置“投诉建议”模块,开通政策咨询热线,及时响应老年人诉求。每月汇总投诉数据,对高频问题开展专项整改,每季度发布政策实施满意度报告,根据反馈优化服务流程。      附件:1.机构参加补贴项目要求   2.诚信承诺书(服务机构/评估机构模板)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22日      附件1      机构参与补贴项目要求      一、提供机构服务的养老机构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具有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是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机构、长期失能照护保险定点机构等提供的照护服务);   3.机构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其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条件。   二、提供养老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   2.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上门服务人员应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等);   4.提供日托(全托)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有资质的护理人员,以及必要的设施设备;   5.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6.其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条件。   三、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3.评估人员应当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质或取得民政等部门认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培训证书,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4.应当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5.机构或评估人员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单独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未被行政处罚、未被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7.不得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附件2      诚信承诺书   (参考模板)      本人已经全面了解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要求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制度内容,自愿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及使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知晓评估结果可能会对个人享受补贴情况产生影响,自愿接受评估机构对本人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承诺如实反映日常生活能力状况,绝不弄虚作假。   2.保证所填报信息及陈述信息真实、有效,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   3.自愿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复评。   4.如评估结果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评估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自觉遵守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使用规定,不参与买卖消费券、套现等行为,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6.本人同意因政府财政资金审计等需要,由民政通平台向相关政府部门同步本人信息。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放弃项目参与资格,且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组织填写。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参考模板)      我机构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为保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履行政策规定,按照评估标准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不与老人或家属串通、伪造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不事先允诺老年人评估结果以鼓动老年人参与评估。杜绝虚假申请、虚假评估、评估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3.活动开展前组织对机构评估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及时回答老年人有关评估问题的咨询,熟练操作评估人员移动设备及软件,真实客观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进行评价,按规定出具评估结果。   4.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按要求接受、配合审计和检查。   5.本机构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不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消费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及本人全额承担,且本机构自愿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承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参考模板)      我机构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为提升养老服务体验,作出如下承诺:   1.活动期间所提供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参与活动前实际价格,老年人能够同时享受本机构优惠活动和消费补贴。   2.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流程、价格、权利及义务、风险处置、责任划分等内容。   3.发现所服务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停发消费券。   4.严格遵守电子消费券发放规则,合法合规核销电子消费券,在核销过程中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每笔服务交易真实、合法、有效。   5.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按要求接受、配合审计和相关部门检查。   6.本机构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不参与开展本项目实施中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业务。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及本人全额承担,且本机构自愿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承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初审:王茜   复审:乔杰然   终审:佟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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