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大病兜底资金使用 |
服务对象 | 县域内政策范围内大病病人 |
支持方式 | 1.“大病兜底资金”,专项用于辖区贫困人口大病兜底。省财政以贫困人口作为基数,按照深度贫困县人均240元、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贫困片区县人均210元、非贫困县人均180元的标准,补助给各市县,不足部分,由当地负责筹措解决。 2.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市县筹措的“大病兜底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拨付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
政策依据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26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0431-8890557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