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策要点 | 减少各企业用能成本 |
| 服务对象 | 省内商业综合体国有重点林区物业公司 写字楼产业园区 |
| 支持方式 | 6.省内商业综合体、国有重点林区、物业公司、写字楼、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目录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线变损耗、峰谷差等与目录销售电价的价差,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各转供电主体按抄表周期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同期各转供用户电费分摊清单,供相关部门检查和用户监督。转供电主体收取的用户用电费用、共用设施用电费用、线变损耗、峰谷差等总费用不得超过转供电主体缴纳的总电费。对居民合表用户,物业公司或开发商须按我省规定的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另行协商解决。 |
| 政策依据 | 《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48号) |
| 服务部门 | 省物价局 |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发改委:0431-88904572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