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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集群支持政策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奖补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2-01 13:21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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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旅游万亿级产业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吉发〔2023〕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3号)、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吉林省“引客入吉”和文旅项目招商政策》(吉文旅发〔2023〕199号),推动全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74号)等有关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

  原《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奖补细则》(吉文旅发〔2022〕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

第一条 奖补原则

坚持奖优扶强带新,积极支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积极扶持旅游基建投资项目建设,积极支持旅游品牌创建,积极鼓励旅游产品提质升级;注重发挥涉旅企业的示范性、带动性和辐射作用;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坚持“先实施、后奖补、不重复奖补”。

第二条 年度奖补资金总额及奖补范围,结合年度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原则,由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确定。

第三条 奖补对象

申报单位须在吉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从事旅游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条件,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吉星住”宾馆酒店;“吉大碗”体验店;“吉乐购”名街;旅游景区、度假区、冰雪景区、滑雪场、娱雪乐园;乡村旅游经营企业、工业旅游经营企业、高等级景区城(镇、村);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研学旅行精品课程开发单位、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非专业演出场馆演出活动主办单位;文明旅游示范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省级非遗特色村镇;旅游休闲街区;新建旅游项目;航空公司等涉旅企业。

第四条 奖补标准

1.全域旅游示范区

对新评定的国家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0万元、100万元。

2.旅游景区

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3.旅游度假区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4.生态旅游示范区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100万元、50万元。

5.乡村旅游经营企业

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30万元。

6.工业旅游经营企业

对新评定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0万元。

7.高等级景区城(镇、村)

对新评定为高等级景区城、景区镇和景区村的建设管理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8.旅游滑雪场、娱雪乐园

  (1)对雪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运营的旅游滑雪场,接待规模大于100万人次的,一次性奖补80万元;大于等于50万人次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大于等于30万人次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对投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娱雪乐园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娱雪乐园,一次性奖补20万元。

9.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基地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基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0万元。

10.研学旅行基地

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研学旅行精品课程开发单位

对新评定为省级研学旅行精品课程的开发单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12.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15万、10万元。

13.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运营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20万元。

14.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省级非遗特色村镇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非遗特色村镇运营机构,一次性最高奖补30万元。

15.非专业演出场馆演出活动

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至1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2%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3%奖励。引入俄罗斯等国外高质量演出并采取商业化运营的,按照售票收入的5%奖励。奖励经费由省、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16.旅行社、包机企业

  (1)对省内旅行社自主外联入境游客、省外游客,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且全年累计接待量分别达到5000人次、10000人次的,最高奖补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人次、10000人次的,最高再奖补2万元。

  (2)对省内旅行社组织域外旅游者进入吉林省旅游,专列停靠在省内火车站且旅游者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每个专列人数不低于300人,并由我省旅行社负责地接的,每车次最高奖补5000元。

  (3)对组织边境旅游全年累计1万人次以上,全省排名在前十的省内旅行社,前3名最高奖补10万元,其余名次最高奖补5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的省内旅行社,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30万元、20万元。

  (5)对省内旅行社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资质健全且经营满两年以上,每年度组织该地区客源来我省全年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最高奖补10万元。

  (6)对省内旅行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设立营销中心,每年度组织相关国家(地区)客源来我省入境游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最高奖补10万元。

  (7)给予招徕游客奖补。对旅行社组织招徕省外入吉游客6人(含)以上、停留3天以上的旅行团,每名游客奖补300元。

  (8)给予旅游专列奖补。对旅行社通过专列(停靠在省内火车站)方式,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在省内停留3天以上的青少年研学旅行团,给予每列次奖补6000元。

  (9)给予旅游包机奖补。对组织国内客源地至长春、长白山旅游包机,按切位100座以上和40座以上,每个往返分别奖补1万元和5000元;客源地国际旅游包机按航程2001公里以上和2000公里以内,每个往返分别最高补助4万元和2万元。

    17.旅游民宿

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8.旅游饭店

   (1)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30万元。

   (2)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40万元、20万元。

19.“吉星住”宾馆酒店

  (1)无品牌连锁酒店的县(市),对新入驻的前5名品牌连锁酒店,每年补助加盟费3万元,连续补助3年。

  (2)对新建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盘活政府闲置不动产并投入运营的宾馆酒店,按客房300间、200间和100间以上,分别一次性奖补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对改(扩)建并投入运营的宾馆酒店,按客房300间、200间和100间以上,分别一次性奖补改(扩)建总投入资金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20.“吉大碗”体验店

对新评定的省级“吉大碗”旅游美食体验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1.“吉乐购”名街

对新评定的“吉乐购”名街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2.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23.上规模旅游企业

  (1)自2023年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且主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对在吉林省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旅游企业和全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以省内旅行社为母公司组建旅行社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3家以上,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对地方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

  (4)对进入全国“百强”和全国旅行社集团“十强”的省内旅行社,一次性最高奖补100万元。

24.新建项目建设主体

对2023年3月27日--2025年3月27日,新建(以开工许可为准)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含)—1亿元的旅游招商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新建投资1亿元(含)—5亿元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建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奖补800万元。

25.景区促消费补贴

对A级以上景区在旅游淡季(3至4月份、10至11月份),对全国游客(含疗休养职工)开展免首道门票或打折优惠活动,幅度在5折(含)以上的,给予门票价格10%--50%的补贴。

26.旅游休闲街区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五条 通过评定方式确定奖补对象的,须制定评定办法,明确评定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公开,评定过程和结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未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评定结果不予奖补。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申报办法详见吉林省文旅厅和吉林省财政厅每年联合发布的《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奖补,不可重复申请财政资金。属于“引客入吉”奖补政策范围的,奖补资金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第七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