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AQI

  • 轻度污染
  • 中度污染
  • 重度污染
  • 严重污染

2024-03-28来源:

近日,为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委政法委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应急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市监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五条)、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十四条)、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五条)、证据收集与使用(三条)、 协作机制(十条)、责任追究(三条)和附则(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确立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明晰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主要类型。

第二章为“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对日常执法中案件移送的具体流程和文书及相关材料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为“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和相关部门在事故调查中“行刑衔接”的具体要求,重点阐述公安机关与事故调查组工作衔接的方式、时限等,强调了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一般事故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提前介入事故调查等内容。

第四章为“证据收集与使用”: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证据的种类、收集和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为“协作机制”:对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合通报机制”、“联合培训机制”“联合舆情应对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六大机制及各相关部门在其他方面的协作作出了详细阐述。

第六章为“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移、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等违规违纪行为和涉嫌包庇、贪污贿赂、渎职等涉嫌妨害司法犯罪、职务犯罪的责任追究作出规定。

第七章为“附则”:对《实施办法》中的期限日作出解释,为相关专业术语的解释提供方法和规则,明确公、检、法与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刑衔接”参照本《实施办法》,并对《实施办法》的效力范围作了规定。

返回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