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2026年11月1日起,《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立足我省寒地特色、边疆特色、工业特色、村落特色,构建“全域保护、系统管控、精细修缮、活态传承、公众参与”的全新保护制度体系。作为我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最新、最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落地实施,将全面构建法治化、系统化、常态化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填补我省相关地方立法空白,为新时代吉林城乡建设“留文脉、留风貌、留乡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村集体、产权人、使用人的保护责任,首次以制度化方式建立居民主体参与保护机制,将群众议事协商、自主修缮、权益保障、收益共享纳入法治框架,彻底改变以往“政府单向管控、群众被动接受”的治理模式。同时,严格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要求,刚性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过度商业化,细化历史建筑修缮原则,规范历史街巷、传统肌理、传统风貌、环境要素保护标准。
在活化利用方面,《条例》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鼓励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依法开展业态更新、公共服务、文旅体验、文创赋能,实现“保护有力度、利用有温度、发展可持续”的良性循环,深度衔接我省“十五五”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部署与和美乡村建设要求。
目前,我省持续推进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修缮保护、活化利用工作,梳理形成一大批可保护、可利用、可传承的历史文化资源,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全省各地各部门将以《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扎实开展政策宣贯、业务培训、存量问题排查、制度完善等工作,加快建立资源动态台账、预保护管理、巡查监测、年度评估机制,持续推进历史建筑修缮、传统村落提质、特色遗存活化利用,以法治力量守护好吉林宝贵历史文脉。(聂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