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CCS20260626FJSZ06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九台区农副产品深加工标准化厂房(二期)建设项目已由九台区发展和改革局以长九发改审批字【2026】5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吉林九富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中央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九台区农副产品深加工标准化厂房(二期)建设项目。
2.2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本工程总占地面积27045平方米,分两期实施。本次为二期建设项目,二期总建筑面积7401.95平方米,其中综合楼3136.8平方米,研发及检验中心1811.17平方米,丙类库房2310平方米,污水处理站90平方米,门卫53.98平方米,道路硬化9429.36平方米,绿化3540.95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附属设施,购置公用设备等内容。
2.3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
2.4建设地点: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东至规划丙三十九街,南至规划新乙二路,西至规划乙五街,北至规划丙四十五路。
2.5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26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7年1月31日,共计174日历天。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2.7招标控制价:28,617,008.00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注:①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②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延续、换证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有关有效期延期、换证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2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无在建工程,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项目管理团队其他人员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施工员1人,具有施工员岗位证书;质量员1人,具有质量员岗位证书;专职安全员1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材料员1人,具有材料员岗位证书;资料员1人,具有资料员岗位证书;机械员1人,具有机械员岗位证书。施工现场人员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完全一致,人员须一人一岗,且无在建工程。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全部人员须为投标单位在职社保人员,提供2026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材料及返聘合同);
3.3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4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3年-202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3年-2025 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6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如投标人在2026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
3.9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文件要求,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4、获取招标文件
4.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前,应当注册成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网址: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下同)的有效投标人。凡已注册的投标人,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16日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参加本项目投标,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注册及下载招标文件方法请访问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4.2 已在省级平台办理过CA的交易主体,CA未到期限的,在办理一体化平台业务时,无需重新办理,只需在一体化平台上进行绑定激活即可使用。拟新办CA的交易主体,可在任一试运行平台及场所办理一体化平台CA,使用方式同上。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服务电话:0431-88779873。招投标交易主体及有关方面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完善主体信息后再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4.3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上发布信息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4.4 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且投标人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投标人须主动阅知,以免错过信息影响投标。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7月30日9时00分;开标地点为: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新政务大厅210 开标室(福临小区旁新政务大厅)。
5.2本项目采用吉林省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远程开标。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同步参与开标直播,如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进入远程开标会议室或中途离开远程开标会议室,后果自负,视为认同开标过程及结果。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远程开标时提出,非远程开标中提出的开标异议,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5.3吉林省不见面开标大厅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投标人持投标单位企业CA锁登录,进入“远程开标解密”菜单,按照开标会议主持人的指令在60分钟内完成远程解密(开标前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因非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或吉林省不见面开标大厅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
5.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6、投标人的信息核查
6.1对投标企业有以行贿谋取中标、相互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并将其计入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列入黑名单。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若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理。
6.2项目评标方式为: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方式定标。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同时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吉林九富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碧水尚城42号楼
联系人:齐媛
电话:0431-86856031(办公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临河街3300号东皇大厦4楼
联系人:田旭 林晓龙 刘爱宏
联系电话:0431-80546116(办公电话)
监督部门: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电 话:0431-82396678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
电话:0431-82752638 邮箱:jstzbc123@126.com
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428室招投标管理处
邮编:13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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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31-88779829 邮箱:ccjw88779829@163.com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邮编:130400
温馨提示:
1、有意向参加投标的用户操作如下:
(1)办理数字证书CA并登录: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免费注册,并且完善基本信息;
(2)基本信息验证通过后登录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在【对应的业务】-【招标文件下载】菜单下载招标文件。
(3)请点击下载安装“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吉林省一体化) ”查看招标文件和制作投标文件。
2、投标单位下载招标文件后,以保函方式缴纳的请注意,开标前,投标单位需在系统“电子保函申请”菜单下提前申请电子保函!开标后以系统收到的电子保函为准!电子保函接收以系统开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