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四平市-GY-GG[2025]011
项目名称 |
四平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四平市城发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3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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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四平市-GY-CQ[2025]002号 |
披露公告期 |
20 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7月15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年08月12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详见公告 |
登记截止时间 |
2025年08月13日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15044442710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0434-3216010 |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林工 、赵女士(CA锁办理) |
电话 |
0434-3216013、 18844419589(CA锁办理) |
交易系统网址 |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称 |
四平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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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紫气大路2215号B栋综合体2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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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博宇 |
成立日期 |
2004-06-24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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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30000.0 万元 |
实缴资本 |
30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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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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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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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0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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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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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7645594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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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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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国有资产经营,城建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开发、投资、管理,经营新建城建基础设施,土地收储、整理、开发;房地产开发;水务事业的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与咨询。(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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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公告要求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公平竞争,并在竞价活动中行使同等价位的优先权。逾期未办理意向受让手续或未在竞价中行使优先权的视为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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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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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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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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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有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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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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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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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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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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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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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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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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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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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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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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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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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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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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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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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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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34 |
-413.77 |
-413.77 |
-41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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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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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807.21 |
662653.48 |
2215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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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长春协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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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30日 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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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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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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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8 |
-61.79 |
-61.79 |
-6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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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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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01.96 |
721922.75 |
2207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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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转让标的: 四平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平市城发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30%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
一、关于出资情况的声明 1. 本次转让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期限至2099年12月31日。 2. 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该股权对应的300万元出资尚未实际缴纳,
二、关于转让方债务情况的声明 1. 转让方(四平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4月30日,总负债为人民币721922.75万元。 2. 上述债务系转让方自身负债,与目标公司(四平市城发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的资产及本次转让股权无直接关联。
三、关于股权权属状态的声明 1. 本次转让股权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质押、冻结、司法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 转让方对标的股权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四、关于法律风险的声明 1. 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转让方未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 股权转让完成后,若因认缴出资义务产生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权利),相关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重要风险提示 除目标公司(四平市城发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自身作为受让方的情形外,其他竞买人竞得股权后,须于成交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目标公司账户履行300万元出资义务。逾期未缴纳视为根本性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依法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并主张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声明未披露事项以股权转让合同及公司章程为准。转让方不对目标公司未来经营状况、资产价值等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声明人: 四平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日期: 2025年6月3日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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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四平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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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紫气大路2215号B栋综合体2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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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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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博宇 |
成立日期 |
2004年0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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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30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300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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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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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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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2203007645594612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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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 (股) 权比例( %) |
30 |
拟转让产 (股) 权比例(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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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A、国务院国资委 □B、中央其他部委 □C、省级国资委 ☑D、省级其他部门 □E、市级国资委 □F、市级其他部门 □ G、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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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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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7645594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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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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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四平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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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4年1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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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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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四平发展集团2024年第12次会议(临时)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四平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四平市城发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3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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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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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 A、一次性付款 □ B、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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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 支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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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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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目前在职职工队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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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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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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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收他人代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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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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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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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GY-CQ[2025]002号001 |
四平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
[尚未生成子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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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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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1.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2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 1 个周期。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A、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 □B、拍卖 □C、招投标 □D、其他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 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