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落实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 |
服务对象 | 省内企业 |
支持方式 | 1.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提高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号) |
服务部门 | 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
政策咨询 | 省工信厅运行办 张涛 0431-88904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