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实施税费优惠政策 |
服务对象 |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
支持方式 | 1.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和新能源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设立项目、省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按规定的最低限收费。 |
政策依据 | 《关于加快推动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吉工信办联〔2018〕20号) |
服务部门 | 省工信厅、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能源局、省金融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地税局、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 |
政策咨询 | 省工信厅汽车处 陈永浩 0431-88906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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